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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接受外婆遗赠房产时忽略了这个关键点,差点与巨额遗产失之交臂

2017-05-05 罗鹏远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罗鹏远

图片 | 来源网络

声明 | 本文内容为我所原创,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须注明来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笔者手头上一个遗产继承纠纷案,刚刚判下来,有个大家容易忽略的继承法知识与大伙分享一下。


案情



因两个外甥女照顾外婆27年,并为其养老送终,所以外婆将自己名下位于越秀区东山口的房产遗赠给两个外甥女,并于2005年到当时的广东省公证处(现在的南方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老人因病于2009年初去世,两个外甥女于2009年中到南方公证处进行接受外婆遗赠的公证。但该老人还有一个儿子,其不认可这份遗赠,双方争执不下,两外甥女将舅舅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书(1)


开庭当天,被告舅舅的律师主张我方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违反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之规定,遗赠无效。同时,被告律师还整理了十几份广东各地法院的案例集,指出这些判例都是被法院以违反《继承法》二十五条而判决遗赠无效。


从法条的条文上看是对我方非常不利的;而且我方的确没有证据佐证我方明确接受了遗赠;另外,对方律师提供了大量的判例向法官施加压力。说到这里,想提一下,碰到疑难案件的时候,笔者也喜欢提交众多案例供法官“参考”,这是我们以前律师团队老大传授的“大杀器”。



代理律师观点



庭前笔者猜到对方会主张遗赠无效,因为这也是他们“上华山”唯一的路。“狭路相逢勇者胜”,针对这个问题,我事先翻阅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组成了以下6个观点:


1
外婆进行遗嘱公证的费用是外甥女支付的,该遗嘱公证后她们也已经明确向外婆、公证员等人表示接受遗嘱。之所以当初没有去做接受遗赠的公证是因为按照中国传统伦理的观念,人没有死,是不能提及继承遗产的;外甥女到老人死后才去做接受赠与的公证,是对死者的尊重。


2
老人是在2005年去做遗嘱公证,决定死后将房屋赠与给两外甥女,直至2009年去世前的4年时间里,其并未做出要改变该遗嘱的意思表示,可见,将房屋赠与给赡养自己的外甥女是她的心愿。


3
2009年接受遗赠的公证,是南方公证处(前身为广东省公证处)在审查2005年广东省公证处遗赠公证的资料后认定接受遗赠声明有效才给予公证的。


4
两外甥女一直与外婆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与她实际共同管理该房屋;因外婆无任何经济来源,她的生活费及该房屋所涉及的支出均是由两外甥女共同承担,这可以视为两外甥女已明确接受遗赠。


5
我国《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之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以及向何人作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从宽原则去适用这个规定,尽量尊重死者遗愿。


6
反观被告,在国企上班有稳定工作,有能力且有条件抚养老人,但从未向老人支付过抚养费, 27年间才见过老人5次,老人将房屋留给照顾其养老送终的外甥女也合乎常理。


综上,恳请法院考虑上述种种情况,认定两外甥女在外婆进行遗嘱公证的两个月内已经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这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合乎百善孝为先的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经过两次开庭,最终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两外甥女)在老人生前已经知悉遗赠内容,在老人去世后通过公证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舅舅)主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判决书(2)



本案提示



这个案件虽然是我方胜诉了,但期间也产生很多波折,亲人变“仇人”,所以针对时下“流行”的爷爷奶奶遗赠孙子、外孙房的情况(注意:这里说的是隔代遗赠,如果留给子女的话,则不需要做接受遗赠的公证)建议要么马上办理房产过户,要么就在知悉老人做出遗赠后两个月内到公证处去作接受遗赠的公证。同时,也希望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书时,最好附上《继承法》关于接受遗赠时效的规定,提醒遗嘱人在生前及时告知受遗赠人,以防遗赠失效。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笔者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是希望大家多懂点法律知识,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以及公证处多普及一些家事法律。因为,家和才能万事兴!


本文作者



罗鹏远 律师

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副主任


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诉讼与仲裁、劳动与社会保障。

联系方式:pyluo@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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